垃圾轉運站基本建設規范垃圾轉運站的營銷推廣和應用,既清理了自然環境,又避免了二次污染,降低了蚊蟲的滋長,提升了車截率,緩解了職工勞動效率,大幅度降低(reduce)運作成本費。
章 總則
第 1.0.1 條 為使在我國城市垃圾轉運站(下稱轉運站)的整體規劃、設計構思符合的戰略方針、現行政策和法案,并做到保護生態環境、提升老百姓身心健康水準的規定,制訂本規范。
第 1.0.2 條 本規范關鍵適用城市衣食住行垃圾轉運站,其他垃圾轉運站可參考實行。
第 1.0.3 條 依據轉運站的特性,在設計構思(Design)時,應保證因時制宜、技術性、經濟發展有效、安全性可用,有益于保護生態環境、改進勞動者(labour)標準。
第 1.0.4 條 轉運站的設計構思(Design),除實行本標準外,還應合乎現行標準的相關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開店選址和經營規模
節 開店選址
第 2.1.1 條 轉運站的開店選址應合乎城市整體規劃和城市清潔衛生制造行業整體規劃的規定。
第 2.1.2 條 轉運站的部位(position )宜選在挨近服務項目地區的管理中心或垃圾生產量數多的地區。
第 2.1.3 條 轉運站應設置在交通出行便捷的地區。
第 2.1.4 條 在具備鐵路線及船運便捷標準的地區,當運送間距很遠時,宜設置鐵路線及水路運輸垃圾轉運站。
第二節 經營規模
第 2.2.1 條 轉運站的經營規模,應依據垃圾轉運量明確。
第 2.2.2 條 垃圾轉運量, 應依據服務項目地區內垃圾增產月均值出產量的具體數據信息(data)明確。
無具體數據信息時,可按住式測算:
Q=δnq/1000
式中 Q——轉運站的日轉運量( t/天 );
n——服務項目地區的具體總數;
q——服務項目地區住戶垃圾平均出產量( kg/ 人·天) , 按本地具體材料采用 ; 無本地材料時 , 垃圾平均出產量可采用 1.0 ~1.2kg/ 人·天,氣化率低的地區取低值,氣化率高的地區取低值易耗;
δ——垃圾生產量轉變指數。按本地具體材料采用,如果沒有材料時, δ 值可采用 1.3 ~1.4 。
第 2.2.3 條 轉運站經營規模可分成中小型、中小型和大中型;轉運量低于 150t/天, 為中小型;轉運量為 150~450t/天,為中小型;轉運量超過 450t/天,為大中型,轉運站商業用地總面積應合乎《城市自然環境衛生設備設置規范》( CJJ27)中第4.1.1 條的要求。
第 2.2.4 條 轉運站的服務半徑:
一、用人力資源搜集車搜集垃圾的中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適合超出 0.5km;
二、用中小型機動車輛搜集垃圾的中小型轉運站,服務半徑不適合超出 2.0km。
第 2.2.5 條 垃圾運送間距超出 20km時,應設置大、中小型轉運站。
第三章 工程建筑和自然環境
第 3.0.1 條 轉運站的總平面布置圖應融合本地狀況,保證經濟發展、有效;大、中小型轉運站應按地區布局,工區宜布局在核心風頻的下風頻。
站前區布局應與城市主干道及周邊環境相融洽。
第 3.0.2 條 轉運站內房屋建筑(building)、建筑物布局應合乎防火安全、質量標準及各種各樣安全性的規定。
第 3.0.3 條 轉運站內房屋建筑、建筑物的建筑規劃設計(Design)和外界室內裝修應與周邊住戶住宅、公共性房屋建筑及其自然環境相融洽。
第 3.0.4 條 轉運站內房屋建筑(building)戶外室內裝修宜采用水刷石、初級建筑涂料、一般全瓷貼面原材料等。
第 3.0.5 條 轉運生產車間房間內路面及墻壁、頂篷等表層應整平、光潔。
第 3.0.6 條 轉運站內房屋建筑(building)窗門,宜采用鋼門、塑鋼門窗或汽車照明、實木窗,沿街的中小型轉運站宜采用電動卷簾門等。
第 3.0.7 條 大、中小型轉運站內要園林綠化,園林綠化總面積應符合及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
第 3.0.8 條 大、中小型轉運站內排水設備應采用分離制,需設廢水處理設備。
第 3.0.9 條 轉運站的集中供暖、通信、噪音和消防安全的規范應合乎執行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 3.0.10 條 轉運站應依據必須設置防雷對策(指對于難題的解決方案)。
第四章 機器設備(equipment)和設備
節 機器設備以及布局
第 4.1.1 條 轉運站應依據不一樣地域、不一樣標準,采用不一樣方法和機器設備將垃圾裝車到車輛運輸或船只上。
第 4.1.2 條 轉運站的機器設備(equipment)總數應依據轉運量明確。
第 4.1.3 條 為調整轉運站的工作效能與車子啟用頻率(frequency)相互關系,應依據必須設置垃圾存儲槽。
第 4.1.4 條 置放海運集裝箱底坑的深層應確保海運集裝箱上緣與抹灰層平齊或不高過抹灰層 5cm,海運集裝箱表面與坑壁中間應維持 15~ 20cm的間距
并應設置定位設備。
第 4.1.5 條 海運集裝箱應與垃圾運輸車輛的載貨量及車廂相符合。
第 4.1.6 條 海運集裝箱的總數,應依據垃圾存儲時間、清運垃圾周期時間及預留量等要素明確;底坑式轉運站其海運集裝箱的總數不適合低于底坑數的 2 倍。
第 4.1.7 條 采用起重機械(equipment)的轉運站,應采用電動式起重機械。
第 4.1.8 條 轉運站宜設置垃圾制冷壓縮機(compressor)械(Mechanics)。
第 4.1.9 條 機器設備(equipment)的布局,應合乎以下要求:
一、鄰近機器設備(equipment)間間距:
考慮到(consider)人民銀行時,其總寬不低于 1.2cm;
考慮到(consider)開車時,其總寬應依據運輸車輛根據的具體必須明確。
二、海運集裝箱式垃圾轉運站內要空出資金周轉海運集裝箱停車的部位, 并應在其周邊設置總寬不低于 0.7m 的安全通道。
三、轉運站關鍵安全通道的總寬不適合低于 1.2m。
第 4.1.10 條 轉運站轉運生產車間房間內高寬比應不低于機器設備較大屈伸高寬比;當采用起重機械時 ,應維持吊著物底端與吊裝所翻過的物塊頂端中間有0.5m 左右的間距。
第 4.1.11 條 大、中小型轉運站應配置一定總數的車輛運輸。
第 4.1.12 條 車輛運輸的配備(deploy)總數可采用以下計算公式。
式中 M——車輛運輸總數;
Q——日轉運量( t/d );
W——運輸車輛載貨量( t );
u——每一集車日轉運頻次;
η——預留車指數,取 1.2 。
u=T/t
式中 T——額定值日運送時間;
t——一次工作時間。
第 4.1.13 條 水道垃圾轉運站應采用型港口的方法,并應考慮水位線變化的規定。
第 4.1.14 條 水道垃圾轉運站應下設固定不動垃圾集裝箱船的機器設備(equipment)、 垃圾裝卸搬運機器設備和避免垃圾撒落在水里的設備。
第 4.1.15 條 重型直升機車及船只總數應依據運行量及重型直升機車、 船只載貨量及一次工作時間明確。
第二節 設備
第 4.2.1 條 大、中小型轉運站應設置垃圾秤重設備。
第 4.2.2 條 轉運站應設置除蟲滅害設備,轉運生產車間內要設置除灰除味設備。
第 4.2.3 條 轉運站應設置供操縱工作用的操作間或工作臺;操作間或工作臺應建在高空或安全性的地區;大、中小型轉運站還應在操作間或操
作臺下設視頻監控系統。
第 4.2.4 條 轉運站需設供職工值勤、換衣或儲放工具、材料的附設用地;大、中小型轉運站還應設置辦公室、寢室、飯堂等工作中、服務設施。
其總面積應合乎《城市自然環境衛生設備設置規范》( CJJ27)的要求。
第 4.2.5 條 大、中小型轉運站宜設置洗車臺及檢修車臺、地下停車場(Parking Lot)、加氣站等設備。
第 4.2.6 條 轉運站應配置EPS應急電源,并應考慮到(consider)相對的主機房。
第 4.2.7 條 轉運站內要設置電話或其他通信設備。
第 4.2.8 條 鐵路線及水路運輸轉運站內務必設置與鐵路線系統軟件及航線系統軟件相銜(xián)接的生產調度通信、信號系統。
第 4.2.9 條 轉運站應設置清除網站內部存水的設備。
附則一 本標準術語表述
附則二 本標準措辭表明
一、為有利于在實行本規范條款時有所差異,針對規定嚴苛水平不一樣的措辭表明以下:
1、表達很嚴苛,非那樣作不能的反面詞采用“務必”;背面詞采用“禁止”。
2、表達嚴苛,在通常情況下均應那樣作的反面詞采用“應”;背面詞采用“不可”或“不可”。
3、表達容許稍有挑選,在標準批準時,應那樣作的反面詞采用“宜”或“可”;背面詞采用“不適合”。
二、條款中指出務必按其他相關規范實行的書寫為:
應按“實行”或“應合乎”的規定
(或要求) 。非務必按所特定的規范實行的書寫為:“可參考的規定(或要求)”。